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精神,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办理人才引进、少儿医保参保、积分入户、随迁入户、销售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等5类事项的前置条件。为做好相关衔接,并确保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继续有效实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11月12日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办理人才引进、少儿医保参保、积分入户、随迁入户、销售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等5类事项的计划生育证明。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办理以上5类事项的人员不再要求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不再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