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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信访条例》摘要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     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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