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拟本区有关信访工作的决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全区信访工作,处理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单位交办的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信访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活动。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三)负责处理信访人向区政府提出的复查信访事项。组织开展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信访听证。 (四)负责人民建议的征集、整理、交办、办理和督办。 (五)负责区人民来访接待厅驻厅窗口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六)负责组织指导我区信访群众越级上访的劝返工作。协助有关执法机关做好非接待场所上访行为的依法处置。 (七)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和研判报告。组织开展政策性、全局性信访事项和热点、难点信访问题的调研,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组织指导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八)负责信访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信访系统人员培训。指导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和信访系统来访接待场所标准化建设。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 (九)牵头搭建信访处置平台,协助事权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访事件。负责将本部门受理的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信访、举报、投诉案件,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给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十)组织实施全区信访工作的绩效考评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从源头研判、预防信访问题的产生,充分发挥信访工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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