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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指南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8日 来源:龙岗区信访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信访事项复查申请的提出

  根据《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等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一)不属于复查受理范围的事项

  1.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2.区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3.不属于本区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已经终结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

  5.属复查阶段提出的新问题、新诉求,不属于本次复查受理范围。

  6.其他不属于复查事项受理范围的。

  (二)信访人提出复查申请,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1.必须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信访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亲自提出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

  2.属于信访事项复查范围,且属于复查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3.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4.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理由;

  5.其他有权复查机关没有受理申请;

  6.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提出复查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信访人提出复查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对原处理意见不服的事实和理由;具体的复查请求;信访人签名及申请日期。申请书应有针对性地对原处理意见逐一提出反驳,写清不服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切忌没有针对性地简单重复诉求。

  2.原办理行政机关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件、复印件(审核后退还原件)。

  3.信访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同时要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审核后退还原件)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二、信访事项复查申请的受理及办理

  (一)复查机关收到信访人提供的有关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不符合规定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复查事项受理范围的申请,同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重新提出复查申请。

  3.对符合规定的复查申请,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复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但补充申请材料、举行听证、专家论证、组织审查小组审查、和解、调解、中止等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复查机关作出复查意见后,应当及时将复查意见书送达信访人。

  三、接待地址及时间

  接待地址:龙岗区龙翔大道8027号区人民来访接待厅。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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