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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的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5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答: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

  其一,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例之所以从上述四个方面规定了信访人义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访人的权利。一方面,义务条款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信访人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看,上述规定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比如,要求信访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是为了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级上访的现象。实际上解决有关问题的“事权”在本级国家机关,无论信访人如何越级信访,最终还是要回到本级国家机关来进行处理和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本级国家机关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这时候,信访人再进一步按照规定向上级国家机关信访,既能更有效地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又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诉求,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来源:广东信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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