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三类信访事项,分别是“建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信访制度的原初功能是保障信访人参政议政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条例将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作为信访的重点内容,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原。对于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为解决社会管理的真空问题,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这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通过信访渠道加以协调、处理,在当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来源:广东信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