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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创意十二月”之龙岗文化创客月活动认定及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3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龙岗区文化产业领域的“双创”工作,充分发扬文化创客的创新精神,促进文化创意的成果转化,推动文化企业、园区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深圳 “创意十二月”之龙岗文化创客月活动(以下简称文化创客月活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及有关政策调整变化,在对《2017年深圳“创意十二月”之龙岗文化创客月活动认定及扶持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文创经费)列支,资金审批及拨付按照文创经费的审批拨付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凡在龙岗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业、文创园区运营商和文化产业领域内的社会组织,于深圳创意十二月期间在龙岗区内举办的文化创意活动;
  (二)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认定和扶持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活动主要环节的举办时间必须在2018年12月1-31日期间;
  (二)活动主要内容须为以下领域之一:数字创意(包含游戏、电竞、动漫、影视、数字音乐、网络文学等数字内容产业,文化产业领域内的数字终端、数字装备等硬件产业)、创意设计、时尚产业、艺术与工艺美术、园区运营、文化金融、文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三)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安全的相关要求,并与文化创新创意或文化创客创业相关联;
  (四)项目类别为:赛事活动(含其颁奖典礼)、会议活动(包括沙龙、研讨会、论坛、峰会、年会等)、项目推介活动(含项目路演、项目推介会、投资洽谈会等)和会展活动(含展览和交易展会),其他类型的项目不予受理;重点支持赛事活动、项目推介活动和交易展会。
  (五)活动形式必须公开、开放,并广泛发动企业、从业人员和市民积极参与。
  第六条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待活动结束之后,将根据投入和宣传两项条件进行认定,每项条件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分值为5分、3分、2分、1分。活动两项条件加总分数为10分的,可认定为A类活动;6-8分的,可认定为B级活动;4-5分的,可认定为C类活动;2-3分的,可认定为D类活动;其中两项条件都必须是D级或以上。其他情况不予认定。
  (一)投入。A级:活动实际总投入(以第三方审计公司审定结果为准,以下同)在200万元及以上;B级:活动实际总投入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C级:活动实际总投入在6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D级:活动实际总投入在20万元(含)-60万元(不含)。
  (二)宣传。A级:在中央传统媒体(传统媒体指具有国家出版发行和播出许可的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不包括其网络版,下同;中央传统媒体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新社、中国日报、科技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制日报),或其他国家部委主办主管的传统媒体,或粉丝量大于100万的微信平台上发布两条及以上报道(其中微信报道阅读量需超过10万);B级:在广东省级传统媒体或粉丝量大于50万的微信平台上发布两条及以上报道(其中微信报道阅读量需超过5万);C级:在深圳市级传统媒体或粉丝量大于20万的微信平台上发布两条及以上报道(其中微信报道阅读量需超过2万);D级:在龙岗区级传统媒体或粉丝量大于10万的微信平台上发布两条及以上报道(其中微信报道阅读量需超过1万)。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对文创领域的高端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创活动的组织和推广等费用给予扶持”的规定,文创经费只对如下经费项目予以扶持,其他不予扶持:
  (一)宣传推广费。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费、户外媒体(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屏、公交站台及车身广告)宣传费和宣传品(宣传片、宣传画册和海报)制作费。宣传推广费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5%,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二)评委(嘉宾)劳务费和市外往返交通费。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评委(嘉宾)个人账户,且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15%,超出部分不予认可;市外交通费仅限机票及火车票。
  (三)赛事奖金。奖金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获奖者账户。
  (四)场地租金。
  (五)活动策划费。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10%,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六)创意设计费。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5%,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七)现场执行费。包括场地布置、作品装裱、现场礼仪、拍摄、翻译、速记、安保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15%,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第八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文创领域的高端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创活动的组织和推广等费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对活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认定为A类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以第三方审计公司审定结果为准,下同)的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认定为B类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认定为C类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认定为D类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相关程序
  第九条  活动由企业、园区或社会组织自主申报,申报起止日期以区文产办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条  认定扶持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报后,根据申报单位情况和活动策划内容,区文产办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走访调研或约谈了解情况,根据活动内容提出预认定方案报区文产办主任办公会研究;
  (二)活动结束后,各申报单位按《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区文产办初审后报区文产办重大事项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扶持方案; 
  (三)经区文产办重大事项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照文创经费拨付程序拨付扶持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活动申报单位在活动举办结束后,须向区文产办提交活动举办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需包含活动过程、亮点、成效、宣传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活动监督按照文创经费扶持项目绩效考核制度执行。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文创经费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文创经费扶持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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