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生的公民,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民)民居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成员和评为先进;其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和其他集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