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2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广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见附件),并安排申请人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由指定医院在《广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加具意见,交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广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核查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上级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中止或取消相关待遇。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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