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二是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