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