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