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已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十条规定,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