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及《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
(3)向作出该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4)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需要注意的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受处分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