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统计局 > 统计执法

龙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3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涉及重大、复杂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龙岗区统计局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和法制工作人员组成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龙岗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提请法制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等案卷资料;

  (二)实施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材料,包括处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法制审核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案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审核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及调查取证。

  第八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完毕,应当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局办公室,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办案机构。

  第十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审核小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审核小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审核小组复核;法制审核小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小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