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统计局 > 统计标准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2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一条  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

  第三条  国有经济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绝对控股”,另一类是“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