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案释法——某公司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案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24日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09-08)、喷漆工艺生产过程中废油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12,废物代码为900-255-12)以及喷胶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胶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13,废物代码为900-014-13)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存放有约10公斤。上述危险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4.1.2 裁量标准:“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危险废物;近一年内同类违法次数2次以下;0.5吨以下;罚款1万”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标准与要求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执行,该标准明确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案A公司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标准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普法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种类和特性不仅决定了废物的有害性、污染性,而且还决定了其可利用及其无害化的方式,危险废物的种类及特性一经确定,其危害程度及被管理的方式也就基本被确定,可见把废物进行分类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在此呼吁大家,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危险废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危险废物,应当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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