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案释法——深圳某公司暗管排污案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到深圳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厂界外雨水沟内有乳白色的异常废水。经溯源调查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设有研磨工艺,产生的研磨废水经收集至一楼车间后门外面的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内设置有抽水泵并连接有软管,软管从废水收集池连接至厂界外雨水沟。研磨工艺产生的废水通过抽水泵软管排放至厂界外雨水沟,流入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该案属于适用行政拘留案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三、普法意义

  企业为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时有发生,一旦被发现往往已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由于其排放方式隐蔽,逃避监管的主观恶意明显,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的恶意排污行为之一。

  排污者应当严格遵照相关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污者不但要面临罚款的处罚,还将面临行政拘留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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