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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审计局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9日 来源:龙岗区审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科(室),审计事务中心:

  为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强化审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推动审计诚信机制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局审计信用建设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审计程序公开制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在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决定书中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限。

  二、实行审计纪律公开制度。实施审计时,做到文明审计、公正审计,将审计通知书连同对审计人员的纪律要求(《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一并发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如发现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可随时通过举报电话向审计局反映情况,公开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三、实行审计内容公开制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任务前,要向被审计单位公开本次审计的性质、任务、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组组长姓名、审计组组成人员等,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四、实行审前信用承诺制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严格落实《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的规定,实行被审计对象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审计承诺制度,督促指导被审计对象主动守信,强化信用承诺。

  五、实行审计法规政策公开制度。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评价、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公开。

  六、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根据《审计法》第36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依照有关法规认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督促指导被审计对象主动公告整改结果。公布审计结果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加强审计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各审计组一方面应将审计发现的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另一方面应及时总结梳理“信用审计”事例,提炼形成案例或信息,向信用主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报送,以更好地发挥审计服务信用建设的作用。

  各部门今后在政策跟踪落实审计、财政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国企国资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等各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信用平台数据的运用,以高发失信的经济领域为重点,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申补、招投标、信用贷款、环境资源保护、社会民生保障、会计信息等领域失信行为的披露,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为打造诚信社会发挥审计应有的作用。

  龙岗区审计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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