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审计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龙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3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为保证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负责对深圳市龙岗区本级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按照规定对区管党政工作部门、街道、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责任单位: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第一审计所、第二审计所、第三审计所、审计中心

  (二)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责任单位: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第一审计所、第二审计所、第三审计所、审计中心

  (三)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从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责任单位: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第一审计所、第二审计所、第三审计所、审计中心

  (四)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责任单位: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第一审计所、第二审计所、第三审计所、审计中心

  (五)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责任单位: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第一审计所、第二审计所、第三审计所、审计中心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龙岗区审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负责审批签发上报上级审计部门、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纪委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准备向社会公告的审计结果;负责审批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及审计信息、简报、专报等。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协助局长负责分管部门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负责及时审批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对其质量负领导责任。

  (三)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1.落实本单位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督导本部门其他成员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2.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指定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督导审计组组长组织开展审计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及方案的调整,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恰当性负责;

  3.复核审计组须提交审理的材料,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对代拟文书的文字质量负责;

  4.负责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内,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包括审计决定的督促执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审计成果的提炼、利用;

  5.按照规定期限将本部门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6.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审计组组长

  1.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对审计通知书送达程序的履行负责;

  2.根据审计目标,组织开展审计调查了解,具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

  3.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承诺;

  4.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核审计证据,对重要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负责;

  5.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审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6.组织编写审计组审计报告,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

  7.组织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对上述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8.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部门及审理机构审核;

  9.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并完成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对审计档案的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10.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五)审计人员

  1.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负责;

  2.对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3.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办公室应每半年组织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doc.docx

         2、区审计局2012年三定方案.pdf.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