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审计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 号:深法制〔2016〕132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办〔2012〕37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对深圳市龙岗区本级各部门和区属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检查;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五)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区政府办公楼3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0987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