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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岗头城市更新项目市政配套道路坂云路(居里夫人大道-岗辉路)市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6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8〕30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7月20日,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岗头城市更新项目市政配套道路坂云路(居里夫人大道-岗辉路)市政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城市更新局、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按照《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深龙府办〔2012〕32号)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岗头城市更新项目市政配套道路坂云路(居里夫人大道-岗辉路)市政工程经深龙发改〔2013〕437号文下达前期计划,由深龙发改〔2014〕177号文批复项目总概算1357.6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1158.40万元)。该项目由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人自筹资金组织建设,区财政给予不超过40%的建设资金补助,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坂田街道办作为业主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区城市更新局作为监管单位负责项目协调、监督工作,并监管区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

  该工程按程序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工程位于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间地带,该道路规划为次干道,实施长度为260米,沥青混凝土路面,红线宽为25米,双向四车道。工程内容包括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绿化、水土保持工程等。建设单位为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院,监理单位为深圳市竣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该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邀请招标确认中标单位,中标合同价11583978.93元。工程于2014年11月21日开工,2016年6月1日竣工验收。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按照《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深龙府办〔2012〕32号)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区审计部门审核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比例核拨补贴资金。

  工程经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送审造价11377440.10元。经审计,审定造价9209337.45元,核减2168102.65元,核减率19.06%。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区城市更新局未收到和支付该工程相关款项。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工程资料基本齐全。但存在工程管理不到位、合同工期未有效执行等问题。

  五、存在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到位。本工程属于财政补助类项目,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区城市更新局作为监管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严谨、不到位现象。主要在以下方面:

  1.建设单位未按经审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现状存在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1)具体桩号A1+140至A1+200左侧,原设计为人行道,现场实际为临时停车港,具体桩号A1+100至A1+140右侧道路边线有调整,调整后与云平台墩柱距离过近,影响行车安全且停车视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多处机动车道边线往人行道偏移后,人行道宽度变窄小,原位于人行道下方的管线变成位于机动车道下,使得管线敷土深度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2)具体桩号A1+050至A1+100道路两侧绿化部分、A1+250至A1+310左侧绿化部分和人行道面层材料与图纸设计不符。

  2.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资料管理不严。

  (1)在现场发生变更后未执行相关设计变更的程序,未在竣工图审核中指正现场变更内容的情况。

  (2)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资料审核流程不完整,部分存在监理单位公章或监理工程师执业章未盖的现象。

  (3)工程现场签证单、施工图会审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没有业主单位的确认和签章。

  3.监管单位对项目建设工作管理不到位。根据本工程建设工作监管协议(龙公建〔2012〕9-4号),监管单位应核对现场,确认项目竣工图和竣工结算。经审计发现,竣工图与实际工程现场存在不相符的地方,如道路边线有调整、新增临时停车港、绿化部分变更、人行道面层材料变更等,项目现场核对确认表和竣工图等资料未反映相关情况。

  4.项目未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工程于2014年11月21日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5年2月5日办理。

  (二)合同工期未有效执行。审计发现,该工程合同约定工期92天,实际工期558天,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延误466天,延误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横穿天安云谷一期,其地下室及项目正上方的云平台与本工程同期施工、交叉施工,以及建设单位统筹不够、管理不善导致。

  (三)多计工程造价2168102.65元。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单价调整、部分工程量未按定额计算规则计取和红线外工程量多计。

  (四)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3.54%。该工程送审造价11377440.10元,审定造价9209337.45元,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3.54%。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程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区城市更新局、建设单位今后在类似工程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监管工作,为区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把好关。其中关于建设单位未按图施工的问题,区城市更新局和建设单位应补充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修复。

  (二)关于合同工期未有效执行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项目管理中,应加强管理,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工期的因素。

  (三)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工程造价2168102.65元予以调减。按照《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深龙府办〔2012〕32号)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以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9209337.45元为结算标准,核减相应比例的补贴资金。

  (四)关于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3.54%的问题。根据《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18〕1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我局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城市更新局、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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