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龙岗区审计局审计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组的职责,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成审计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结构合理,新老人员搭配;
(二)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相对均衡,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
(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凡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进入审计组。
第三条 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审计工作目标;
(二)草拟、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研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
(五)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准备审计业务会议的有关材料并负责会议记录;
(六)检查、督促审计结果的执行,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为副处(含)以上,或涉及的资金量较大,或牵涉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原则上由各科、审计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其他项目可由科、审计所副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组长。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党委领导的,审计组组长应为中共党员。
第六条 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设立副组长、主审,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审前调查,负责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和报批;
(二)组织实施审计,负责现场审计的组织、协调,及时汇报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并及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审计证据,检查审计日记,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补正;
(四)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并负责定稿;
(五)负责审计回访,检查督促审计结果的执行。
(六)定期组织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
(七)组织审计项目资料归档并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内容的适当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二)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
(四)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其他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第九条 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前调查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
(四)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六)其他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第十条 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审计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考评。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给予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表彰。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一)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事项的;
(二)组织指导审计组工作不力、效率低、质量差的;
(三)负责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经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以及经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