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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审计局制订办法规范审计组管理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9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管理,龙岗区审计局研究制订了《龙岗区审计局审计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审计组组成原则、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和条件、审计组人员结构、审计组组长和组员应承担的责任、审计业务质量考评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审计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促进提高审计业务质量。(龙岗区审计局 张梅丽 孔扬)

  附:

  龙岗区审计局审计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组的职责,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成审计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结构合理,新老人员搭配;

  (二)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相对均衡,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

  (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凡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进入审计组。

  第三条 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审计工作目标;

  (二)草拟、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研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

  (五)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准备审计业务会议的有关材料并负责会议记录;

  (六)检查、督促审计结果的执行,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为副处(含)以上,或涉及的资金量较大,或牵涉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原则上由各科、审计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其他项目可由科、审计所副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组长。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党委领导的,审计组组长应为中共党员。

  第六条 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设立副组长、主审,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审前调查,负责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和报批;

  (二)组织实施审计,负责现场审计的组织、协调,及时汇报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并及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审计证据,检查审计日记,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补正;

  (四)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并负责定稿;

  (五)负责审计回访,检查督促审计结果的执行。

  (六)定期组织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

  (七)组织审计项目资料归档并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内容的适当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二)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

  (四)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其他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第九条 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前调查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

  (四)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六)其他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第十条 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审计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考评。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给予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表彰。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一)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事项的;

  (二)组织指导审计组工作不力、效率低、质量差的;

  (三)负责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经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以及经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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