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7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规定,现就龙岗区及大鹏新区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龙岗区及大鹏新区的各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

  (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上述事项的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详见附件1。

  二、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龙岗区及大鹏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上述事项的行政执法权,但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在本公告生效前,街道有关执法机构或者区(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立案但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在本公告生效后以立案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办理完毕。

  三、龙岗区及大鹏新区的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公告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已持有现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凭原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五、龙岗区及大鹏新区的住房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规划土地监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培训,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2021年12月27日起生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