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调解一线

【龙岗调解一线(第35期)】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可以有误工费吗?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5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2022年10月的一天,当事人何某驾驶小型客车到龙岗区园山街道广达路千里达充电站时车头与范某停放在充电站内的小型客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何某为避免再次碰撞范某的车辆随后往左移动,左侧车身与李某停放在充电站内的小型客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后,何某因惊慌失措继续前移,车头与维也纳酒店玻璃门发生碰撞,导致三辆车辆及酒店的玻璃门有着不同程度的受损。

1    .jpg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当事人较多,但是责任主体明确,经交警确认,本次交通事故是何某未按照安全规范驾驶车辆导致,由何某承当全部责任,当事人范某、李某、胡某(酒店负责人)不负责任。四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但本纠纷并未就此得到化解。酒店方胡某同意维修费直接由何某的车辆保险负责理赔,但范某和李某认为除了车辆的维修费用,还应当支付车辆在维修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何某明确表示范某和李某的车辆维修费已经由保险公司负责,自己不会额外支付误工费。最后,三个当事人因误工费赔偿争吵不休,交警确认他们均有调解意愿后,遂将案件移交龙岗区道路交通调委会园山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2.jpg

  调解员林敏葭了解到,当事人何某认为范某及李某提出的营运车辆赔偿误工费不合理,因此不给予赔偿。而范某及李某则认为,何某的过失致使他们的车辆需要进厂维修,他们是以营运车辆营生的,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工作,理应赔偿他们的损失。调解员林敏葭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为他们讲解有关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二条(三)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jpg

  在调解员讲解完相关的法律条文后,李某和范某提出每天赔偿1000元误工费的方案,何某表示愿意每天赔偿200元。由于三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争执不下,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逐一将三方当事人分开谈话沟通。经过一个小时的协商,最后达成了共识:李某因车辆受损程度较轻,何某一次性赔偿李某350元的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由何某车辆保险理赔;范某因车辆受损程度严重,需等车辆定损后,按照修车天数每天给予200元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由何某车辆保险理赔。至此,此起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2020年以来,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园山人民调解室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共732宗。调解员围绕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维护双方的权利,减少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