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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林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4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深圳市林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注册地址是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新厦工业城第19栋1楼和20栋1楼,主要经营塑胶电子制品的生产。2022 年3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林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车间一处配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配电箱内的电器元件容易漏电,使用不慎容易造成人员触电伤亡事故,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表2编号2-7: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有关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开关等”应当设置“当心触电”警告标志的规定。随后执法人员针对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一处配电箱)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调查与处理】

  3月31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一楼车间一处配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于当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经过拍照取证、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该单位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单位认识到自身错误后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且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该案已结案。

  【法律分析】

  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一处配电箱)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 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裁量标准的规定,于5月17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林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要做到“安全第一”,就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就是因为生产经营单位忽视细节问题而导致的。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可以充分发挥法规规范的预防与教育功能,以案释法,以儆效尤,使企业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红线意识。通过警示企业,督促其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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