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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案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1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大厦2栋施工总承包工程工地进行检查。该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目前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是深圳市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时,该项目设置了两个排水口,分别接入某路的污水检查井和雨水管。沉砂池内的水流入某路城镇雨水管内,连接污水管检查井的水泵、水管还留在沉砂池旁。该项目现场出示水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城市排水许可证,显示获得审批许可接入口是“一处”,接入到某路城镇雨水排水设施。

  龙岗区水务局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执法记录仪刻录光盘等证据为证。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8月7日,龙岗区水务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

  2019年8月21日,龙岗区水务局约谈中国建设某有限公司某大厦项目书记王某,王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2019年9月10日上午,执法人员到该项目工地进行复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往某路城镇雨水排水设施排水,但接入某路污水管检查井的排放口没有拆除,沉砂池内还有连接到污水管排放口的水泵和水管。9月12日,行政相对人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并附照片,拟证明接入某路污水检查井的排水口已拆除。

  2019年11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集体审议会议定,同意调查部门意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行政相对人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3日,向行政相对人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9年12月30日,向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龙岗区水务局依法行政,履行告知义务,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核查等执法环节,执法人员均履行了告知身份,告知申请回避权利等义务。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向行政相对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该文书中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陈述或者申辩。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该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擅自增加排水口的数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相对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了整改,属于“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情形,因此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四条、《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量刑幅度,最终依法按照一般处罚标准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本案通过处罚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这一量罚措施,更符合行政处罚精神,有更好的惩戒效果,也关系到案件查处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五、典型意义

  排水系统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发放,最大化地方便了城市水环境的管理,通过科学、系统、精准治水,保障了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为了践行绿色治理观,促进城市排水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避免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希望排水户自觉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附:法律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链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第四条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采取减轻违法后果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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