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普法天地

【以案释法】企业较大危险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8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基本案情】

  坪地街道安监办在检查深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二楼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未粘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问题。随后执法人员就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12月27日坪地街道安监办工作人员到深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二楼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未粘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问题(详见《现场检查记录》)。坪地街道安监办当天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整改要求在文书中一一释明。随后于2020年1月2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深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胶制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故就其违法行为应进行立案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所以,坪地街道安监办对深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且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充分且符合裁量标准。

  【典型意义】

  公司对生产经营场所中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该强制性规定是国家结合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护操作危险设备的劳动者而出台。故可明确,在该法律公布前,至少发生过数起同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给劳动者、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为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运而生,且就生产经营场所中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能一目了然,让每一个使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的劳动者,都能够清楚的看到,并提升警惕,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