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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龙岗公安分局查处一宗无人机“黑飞”案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15时许,龙岗公安分局大运城所巡逻警力在龙岗区大运中心发现一名男子操作无人机飞行。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24岁,广东人)为了拍摄视频素材,在未经报备的情况下,在禁飞区域操作无人机进行超高飞行,违反了《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后被处以罚款1000元。

  二、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民用轻微型无人机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禁止在真高120米以上范围飞行轻型无人机。根据该《办法》第四十条,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行为人未经报备,在禁飞区域违规飞行无人机,最高飞行高度达到230米,严重违反了该规定,处1000元罚款符合市政府的规定。

  三、普法意义

  近年来,无人机的数量逐渐增多,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无人机的管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无人机管理、使用,保障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宗案件是龙岗公安分局查处的第一宗“黑飞”案件,对无人机使用者有重要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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