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布吉街道执法人员伍少军、刘枫巡查至布吉街道铁东路景观河旁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X·L7XXX的车辆车轮碾压绿地损害植物。经过调查,当事人是马XX。
【调查与处理】
布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铁东路景观河旁时,发现该现场有一车牌号码为川X·L7XXX的车辆有车轮碾压绿地损害植物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当事人为马XX。
随后,布吉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和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规定时间内将车辆(川X·L7XXX)驶离绿地。
当天下午,当事人马XX到布吉街道执法队配合处理该案件相关事宜。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询问,马XX承认其将车辆开到布吉街道铁东路景观河旁的绿地上,车辆的一侧车轮碾压到绿地上的植物,致植物损害。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布吉街道于当天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陈述申辩期内提出陈述、申辩,布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其作出〔2022〕深龙布罚决字第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马XX驾驶的车辆车轮碾压到绿地上的植物,致植物损害的行为《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
处罚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为《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41)以采摘、攀折、钉栓、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处5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城市的绿化环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案如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禁止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该规定的适用情形应是当事人将车辆完全停放在绿地上面,如果只是车辆的一小部分车身停在绿地上,剩余的大部分车身停放在道路上,此时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在公共绿地上停放车辆显然不太恰当。
本案,当事人马XX的车辆只有一侧车轮位于绿地上,车轮碾压到绿地上的植物,而绝大部分车身位于道路上,故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损害植物,更为妥当。
执法人员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定性准确才能保证法律适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