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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鑫德秀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禁止吸烟”安全警示标志案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7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圩社区宝丽路104号宝电工业区7号厂房北座104深圳市鑫德秀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未在一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维修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员向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2〕272号,责令该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完毕。经领导审批,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存在的“未在一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维修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经查,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案件基本案情中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针对该单位存在的“未在一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维修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第4.1.3条表1编号1-1的要求,根据现场检查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检查照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诉申辩期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的申请;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于十天内将存在的隐患整改完毕,并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为何单位没有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会导致单位被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可知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本案中,该单位未在一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维修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该维修车间正在经营使用中,按照《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条火灾危险性分类续表3.1.1中的丙类,维修车间属于丙类场所,如有人违规吸烟可能发生火灾事故,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该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不仅能使作业人员认识到自身所处环境的危险性,也能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警示标志的张贴看似微不足道,但对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着潜移默化的预防作用。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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