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普法天地

【以案释法】天圳生态农业(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XX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7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深圳市天圳生态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3日,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销售,投资蔬菜种植业、投资家畜养殖业;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经营进出口等业务,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174号第54栋一楼一区。2022年10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天圳生态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XX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XX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2年10月11日,经领导审批,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XX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调查期间,该单位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天圳生态农业(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XX因为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从而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法律分析】

  天圳生态农业(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XX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有1项以上3项以下职责未履行的,处2.5万元罚款”的裁量等次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XX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方面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履行的职能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个公司安全文化的综合体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发生事故后企业内部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