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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上半年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5日 来源: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月通报、“零报告”等制度。

  2022年上半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上半年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予以通报:

  2022年1月至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7件,同比减少3件,环比增加6件;从过问干预源来看,1件为检察人员,其余均为非检察人员。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落实,坚持“逢问必录”,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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