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洋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妙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及深圳市国洋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2】778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本委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仲裁文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2】7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工资1165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已于2022年07月18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大道32-1号。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文书(联系人:许小姐,电话:0755-8523872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