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龙劳监罚告〔2022〕01-004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7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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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劳监罚告〔2022〕01-004号)。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时、足额支付2022年1月份10人工资53553元,2月份23人工资144713元,工资合计198266元,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未支付2022年1月份10人工资53553元,2月份23人工资144713元,以上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合计198266元。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二部分细则第31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30000元罚款。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吴晓锋;联系电话:0755-85238715)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法律链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 6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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