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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学海、王志锋、黎洁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1】1104、1105、1135号)已办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学海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7068.9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学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689.6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志锋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388.33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志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796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黎洁滢2021年8月1日至9月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973.53元。
本公告已于2022年1月28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龙岗大道2290号20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