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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周冬、王宝珍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吉华)案【2021】474、475号已审结。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无果,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034.48元;驳回申请人周冬其他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宝珍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131.03元;驳回申请人王宝珍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1年12月1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五路1号科伦特研发楼708。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6路9号吉华街道办事处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齐乐,电话:0755-28259223)。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