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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胡敏、余朝颖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1】944-945号)。申请人胡敏、余朝颖请求你公司支付:1、工资,小计金额:25333元;2、提成工资,小计金额:4389元;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小计金额:22389元;4、报销款货拉拉消费费用,小计金额:685元。
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本案下列仲裁文书: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现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园山仲裁庭开庭。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张小姐,电话:0755-2838960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现于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张贴公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张贴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横岗段6257号LI商务中心513A室、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道塘坑路11号A栋105。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