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春天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吕青松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及魏彦(第二被申请人)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633号)已办结。因本委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业务提成差额160000.00元;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业务提成36985元;3、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的基本工资11620.68元;4、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已于2021年9月14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工业区第8栋10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许小姐,电话:0755-85238727)。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