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星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25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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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李英、常成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1】116、117号)已结案。因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已无人办公,且通过电话、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本委对龙劳人仲(龙岗)案【2021】116号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英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英2020年10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元;三、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英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本委对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1】117号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常成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5839.0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常成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工资差额人民币22379.31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常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800.87元;四、驳回申请人常成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1年5月25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城大道29号龙年大厦130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A9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2843896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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