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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俊宇等3人诉你单位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44、45、47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已无人办公,且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44、45、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09月0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6000元;二、被申请人反还申请人2020年4月份至2020年8月份工资中多扣除的社保费用969.4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已于2021年04月14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泥九坑路17号B栋4楼401室。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文书(联系人:许小姐,电话:8523872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