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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中和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0】2968号)已审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22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5096.3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5481.7元。
现于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劳动管理办公室园山仲裁庭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张小姐,电话:89386686)。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起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公司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贴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白鸡斗村2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