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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五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0】2984号)。经本委依法立案后,本委依有关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本委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委仲裁决定如下: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于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103号领取仲裁决定书(联系人:张小姐,电话:89386686)。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