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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培钊、余少川及吴柳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0】3467-3468、3470号)已办结。因本委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1年4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塘边路6号宝盛工业区A区18栋30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许小姐,电话:85238727)。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