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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罗旗、赖宝威、王蛟滨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0】1750、1751、1753号)已结案。因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已无人办公,且通过电话、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罗旗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人民币8463元,支付申请人赖宝威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人民币10545元,支付申请人王蛟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人民币25454元;二、驳回申请人罗旗、赖宝威、王蛟滨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0年11月17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龙岗段)2123号601碧新路2123号6012。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A9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2843896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