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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罗辉琴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0】1218号)已办结。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工资(税前)553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0年9月18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9号华熠大厦A区110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南岭村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2室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叶丹,电话:28705593)。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