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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镇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案【2020】1092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865.81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767.58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0年7月3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A座2单元1104号。你可到深圳市龙岗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何小姐,电话:28917181)。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