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送达公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让鸭脑壳飞主题川菜馆(经营者:徐守平,身份证号码:5111**********0416))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8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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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劳监罚告[2020]06-005号)与《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龙劳监听告[2020]06-005号)。

  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个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你单位拖欠24名员工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合计94377元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未发员工工资表等材料证明;

  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二部分细则第31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0000元。

  你单位(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个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206(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103号,联系人:许李林,联系电话:0755-89386620)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个人)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个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拖欠24名员工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合计94377元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未发员工工资表等材料证明;

  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二部分细则第31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要求听证。

  你单位(个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至: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8楼816室,联系人:彭婧,联系电话:0755-28909775)。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个人)放弃听证的权利。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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