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公告—深龙劳监罚催〔2019〕10-006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9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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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深龙劳监罚催〔2019〕10-006号)。本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拖欠73名员工2019年2、3、4月工资总额1916526元。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个人)送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龙劳监罚【2019】10-006),决定对你单位(个人)处以罚款30000元,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你单位(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个人)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元(具体见附件),并将缴款回执交回宝龙街道办事处劳动管理办(地址:宝龙街道办事处三栋2楼3205室,联系人:文毅;联系电话:0755-23255293)。你单位(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个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届满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个人)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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