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天润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9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天润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丽凡诉你单位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374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本委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文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374号)仲裁决定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丽凡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润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工资13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2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7324.97 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021.09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4月29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5#楼5RC3003。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文书(联系电话:0755-8523872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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